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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法規

開南大學運輸觀光學院空運管理學系系務會議設置辦法

96.11.12 96 學年第2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1.09 100 學年第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開南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系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 系務發展計劃事項。

二、 本系各項重要章則。

三、 本系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系內重要事項。

四、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五、 本系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設立、變更、停辦、工作報告。

六、 系務會議議案及校方交議事項。

七、 其他有關本系事項。

第三條 本系系務會議當然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職員及技術人員組成之。

第四條 本系系務會議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

學生代表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代表各一人。

二、學生代表產生方式:

學士班:由系學會會長或相關學生代表。

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由推舉人選代表出席。

第五條 系務會議當然代表除於借調或出國六個月以上之學年度無被選舉權外,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六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如有重大事由,得經本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系主任應於收到連署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第七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擔任主席,若主席無法出席時,得由出席代表自當然代表中推舉一人為主席,代理主席職等應高於其他大多數參與人員。

第八條 系務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系主任邀請本校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 本系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對於與教師權益有關之聘任、升等等章則之訂定或修

訂,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等之提案,以及獎助學金之人選決定,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開南大學運輸觀光學院空運管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1.06.24 91 學年第1 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9.19 96 學年第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2 96 學年第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14 98 學年第9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24 98 學年第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09 100 學年第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本系專業課程之必修與選修科目之設立、研擬及規劃。

二、系教師排課辦法之審議及排課之協調。

三、校內各教學單位相互支援授課事宜之協調。

四、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之評鑑及改進。

五、專業講座、研討會及有關活動之推展。

六、轉系生、轉學生之專業課程抵免及學分抵修決議。

七、專業必修課程擋、緩修原則之擬定。

八、專業課程綱要之審訂。

九、其他與課程相關事宜之擬議。

第 三 條 本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本系專任老師互推4 至6 人為委員,

各委員均有權討論及表決。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學年。

第 四 條 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系學會代表以外之相關學生代表列席,列席學生代表可提出意見,但無權參與表決。

第五 條 本會得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

學生代表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代表各一人。

二、學生代表產生方式:

學士班:由系學會會長或相關學生代表。

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由推舉人選代表出席。

第 六 條 本會各項提案之決議,應送系務會議討論。

第 七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送交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開南大學空運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2 年6 月24 日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8 月8 日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8.09 95 學年第1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8.04.02 97 學年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4.0997 學年度第9 次院教評會通過

98.10.28 98 學年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空運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設空運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服務資歷、資格、等級、聘期審議。

二、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之審議。

三、教師延長服務及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四、教師休假資格之審查。

五、其他依法令或本校法規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至少五人組織之,系主任(所長)為

召集人。但有利害關係時必須迴避。副教授以上為當然委員,其餘名額開放選舉。

其選舉方式如下:

一、採無記名選票,每張推選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違者該選票無效。

二、選舉結果依得票數高低決定當選委員及候補委員排列順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 四 條 本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另一人代理。

第 五 條 本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視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會開會時須有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解聘、停聘、改聘、不續聘、資遣之審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含)出席,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會議

應作成會議紀錄,傳閱全體委員,解聘、停聘、改聘、不續聘、資遣等關係

個人權益事項,應知會個人,再將相關資料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 六 條 處理教師升等案時,審議委員之資格不得低於申請升等之資格,若委員不足

時,由召集人邀請合格之委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選任之,審議教師升等有關事宜。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 八 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為之;各委員對於會議進行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其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請行迴避,且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 十 條 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經審查評定有抄襲之嫌者,應通知當事人提出答辯,如

確定抄襲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於本會決議如有異議,得依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規章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本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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